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和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申请的日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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