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之后发布给当事人的文件,其只要具备以下几点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协议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第二调解过程是在当事人双方都自愿的条件下完成的。第三,在经过调解之后,在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便可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使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