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拍照);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复印件(现场提供复印);3.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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