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后购买的首饰一般情形下是女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因此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八百四十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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