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也是离婚案件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不同。调解的作用在于给夫妻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帮助他们化解矛盾,珍惜感情,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经调解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坚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均同意离婚而就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依法判决离婚或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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