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本身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即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有效,但能否追回房屋,首先需要区分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即区分买受人是否知晓该房为他人共同所有且出卖人为私自出卖;此外,判断买受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办理齐全的过户手续,若满足“善意对价手续全”的条件,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房产;反之,房产共有人可以追回房产。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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