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骗形成的婚姻关系,不能直接适应宣布为无效婚姻。如果如果了欺骗形成了婚姻关系,如果确定没有感情或发现被欺骗后感情破裂的,可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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