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怎么定义

2022年12月9日评论44 次浏览字数 309阅读模式

认定标准如下:1.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的不算。2.时间计算上,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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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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