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等;4、子女抚养证据;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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