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由父母一方抚养或者轮流抚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判决的情况下,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通常会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即使子女自愿随经济条件较差一方生活。另外,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分歧的,有下列情况,法院可优先考虑随一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长期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可作为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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