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指定监护人。法律对指定监护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没有规定,但是监护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以口头遗嘱的形式确立,因此指定监护可以为口头形式。但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一般不会以口头方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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